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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再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发布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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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海关总署表示,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此外,海关总署提醒称,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该公告自7月1日日起实施。

针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林少滨此前表示,对符合条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相关手续将由每月申报变为每季申报,此举将极大节约企业办理内销业务的成本。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加工贸易都以“两头在外”为主要形态,内销比例相对较少。近年来,随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加工贸易由单纯的“两头在外”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企业内销诉求更加强烈。

为顺应企业需求,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为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做了很多工作,如配合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征税采取了按月集中征税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9年,全国加工贸易内销货值金额约为3383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8.4%。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加工贸易企业订单减少,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研究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限制,在《意见》中提出进一步放宽内销征税时限,由每月申报,调整为最长可按季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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