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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发布时间: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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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袁璐)昨天,海关总署宣布,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决定自4月10日起对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此次所涉的11类医疗物品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等。

记者了解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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