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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严禁药店执业药师“挂证” 自查监管并行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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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图片来源:央视3·15视频截图

通知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 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3月15日晚,央视曝光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对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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